牧師借錢作為訂婚禮金反控對方詐欺不起訴

史姓牧師經由教友介紹認識趙女,她因卡債問題向史借錢,隨後兩人論及婚嫁,趙女要求將借據轉作訂婚禮金,史男也致贈一只戒指,兩人並未因此攜手共度一生,史男以「淨身除邪」意圖強制性交,遭趙女控告,二審判史男無罪,他反控趙詐欺、侵占及誣告,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趙女獲不起訴處分。

九十一年史男結識趙女,因趙女無力償還債務,借了十萬元給她後卻從人間蒸發,三年後史男尋獲趙女,她又稱已真心悔改,但快被債主逼瘋,要求史男再借十萬元給她,願意接受史男的教導及訓練,從此兩人交往論及婚嫁。

九十五年一月初,史男向趙女催討利息,趙女說「人都快嫁給你了,還要什麼利息,如果你把這十萬元借據還我,再將你手上戒指給我作為信物,不就成了」,史男同意並與趙女訂婚,兩人事後解除婚約,史男要求返還戒指,但戒指已被賣掉,因此控告趙侵占。

同年一月廿四日,史到趙住處藉神旨「淨身除邪」,利用趙女服用精神藥物、神智不清之際,脫光衣物露出下體,強押趙女在床上撫摸胸部及下體,還掰開雙腿意圖性交,由於趙女抵死不從,史男破口大罵、腦羞離去。

趙女事後出示診斷證明並控告史男強制猥褻,一審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審改判無罪,史男因而反控趙女侵占、詐欺及誣告。

雄檢偵查終結,認為史男明知對方經濟困難才借錢給她,難以認定詐欺;戒指則為了結婚送給趙女,屬於趙女所有並未侵占。

誣告強制猥褻部分,趙女向友人陳述事發經過,如果憑空捏照,又豈會在電話陳述攸關個人、聲譽之事,因此無誣告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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