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買不起房,找父母借錢買房,離婚後該出資是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父母可以追回該借款?近日,陳女士就碰到這樣的問題,在兒子婚後以借錢借款的名義給兒子兒媳買房支付頭期款,爾後夫妻倆離婚,陳女士想要回這筆借款,法院判決支援。
林某是陳女士的兒子,2017年8月份,林某、羅某某夫妻倆看中一套房屋,奈何頭期款不夠,於是找母親陳女士借錢。陳女士同意借款120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且陳女士可隨時向倆被告催討借款。隨後,陳女士先後向房地產公司支付訂金、頭期款、物業費等共計120萬多一點,嗣後,林某出具一張《借條》交母親執存。2019年10月10日,兒媳羅某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於是陳女士於2020年1月2日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林某、羅某某夫妻倆歸還借款。
由於兩案當事人兩案具有牽連關係,2020年5月29日,法院對兩案進行共同調解,經法官調解,林某、羅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雙方同意離婚、房產歸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共同變賣,變賣後價款用於償還銀行及母親陳女士債務,如有剩餘則歸羅某某所有。陳女士訴羅某某與林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兩被告表示房子頭期款確系陳女士所出,願意出賣共同房產歸還該款項,陳女士也同意借款待房產出售後歸還,並給予六個月的還款期限,最終兩案均成功調解。
法官說法,日常生活中,父母為子女購房支付的購房款如未明確表示為贈與,即視為借款,即使沒有出具借條,也應認定為臨時説明款,該案中陳女士的借款還有借條支援。由於借款是子女婚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子女離婚仍應共同償還。
更多台北借錢、新北借錢、高雄借錢指南等著您,歡迎來我們5880網瀏覽,5880借錢網是您、借錢、支票借款的好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