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還是"投資"不僅關涉案件勝敗,還是判定對方應承擔多少責任的前提。法院近來審判多起此類案件,今天法官教你對此該如何辨識。
技巧一:查是否有借貸合意
李先生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郭先生及其妻轉款共計84萬元。李先生以民間借貸案由訴至法院要求郭先生與其妻返還借款。郭先生辯稱,雙方之間並非民間借貸關係,而是合作合同關係,雙方簽訂《合作協定》一份,其目的是共同成立加油站專案,李先生負責聯繫疏通關係,郭先生負責出資,郭先生向李先生轉帳250萬元作為投資款,李先生轉帳的84萬元為其向郭先生的還款。法院經審理后,李先生撤回起訴。
法院認為,出借人向法院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李先生僅提交了84萬元的轉款憑證,郭先生抗辯並提交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該款項系各方合作加油站項目的費用,則李先生尚需進一步提交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法官提醒
法官認為,民間借貸關係需查明如下幾點:一是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二是借貸行為已實際發生,三是履行期限已屆滿,四是借款人尚未償還借款。原告提交的轉賬證明可以推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被告因此不能"一辯了之",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雙方不存在借貸合意,法官審查被告證據后認為待證的借貸合意這個事實真偽不明即可。如雙方之間的糾紛確非民間借貸關係的,法院或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或因原告的證據不足,駁回起訴。
技巧二:看合約是否固定本息
陳女士與一家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和另一家公司簽訂《入夥協定》。協議約定:設立有限合夥的目的是投資某教育產業投資基金專案,該基金專案經私募基金公示並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另一家公司為基金管理人。陳女士作為有限合夥人,認購出資500萬元,預期收益為年利率12%。此後陳女士將500萬元匯入投資中心帳戶內,陳女士被登記為投資中心的投資人。投資期限屆滿后,陳女士收到投資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資本金和30萬元投資利潤。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投資中心和另一家公司返還剩餘投資款及剩餘收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投資中心註銷。
法院認為,陳女士雖與兩家公司簽訂了《入夥協定》,但她的投資期限僅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另一家公司保證兌付本金和收益,陳女士並不參與投資中心的經營事務。故雙方的法律關係名為合夥,實為借款合約關係。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已屆滿,兩公司未返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構成違約,法院遂支援對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法官認為,案件定性是法官審理民間借貸糾紛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其中一類為以其他關係掩蓋民間借貸關係,如本案涉及的以投資理財關係掩蓋民間借貸關係。《入夥協定》中約定保證"合夥人"的固定本息收益,雖然資金的使用方向、資金的性質、投資變現形式、入夥退夥等部分內容的約定更像是私募基金,與普通的民間借貸約定有所不同,但其實質依然為"合夥人"出借資金,"基金管理人"保證"合夥人"在合約期間的固定本息,"合夥人"並不承擔投資風險。該類型協定雖名曰投資,但實質依然為民間借貸。
技巧三:分析合同之間的邏輯關係
投資公司與第二家公司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定》,欲共同成立第三家公司,投資公司同意提供總金額為2750萬元的借款給第二家公司用於其對第三家公司的投資,第二家公司轉讓其股權並將股權轉讓款優先向投資公司償還貸款。當天雙方簽訂《股東協定》,約定投資公司認繳出資額4500萬元,首期出資2250萬元自公司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雙方還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投資公司願借給第二家公司2750萬元。此後,投資公司向第二家公司匯款2750萬元。第三家公司成立后,投資公司向第二家公司匯款2750萬元,並向第三家公司入資1000萬元。投資公司與第四家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定》,將第二筆2750萬元中的900萬元轉讓給該公司。
該公司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第二家公司返還900萬元借款。第二家公司辯稱,此案是《戰略合作框架協定》下的糾紛,投資公司看中第二家公司的價值,進行投資,投資公司支付的是投資款,遂不同意第三家公司的訴求。
法院認為,投資公司與第二家公司之間的第二筆2750萬元系用於投資中心為第三家公司入資的借款。《戰略合作框架協定》約定,投資公司同意提供總金額為2750萬元的借款給第二家公司用於其對第三家公司出資。《股東協定》約定,該等借款的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借款協定》。《戰略合作框架協定》、《股東協定》、《借款協定》均在同天簽訂,但三份協定在內容上存在邏輯順序,《戰略合作框架協定》對出借金額進行了限定,故三份協定的條款對第一筆2750萬元款項的出借以及第二家公司中心的履約行為是否符合協定約定具有評判力,三份協定的內容並不必然約束第二筆2750萬元,僅對款項的性質提供了參考依據, 第二筆借款為不存在書面協定的借款。
法官提醒
法官認為,當事人因投資所引發的欠款糾紛,欠款是否屬於借款,不僅關係到案件法律關係的認定,更關係到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計算。"借款"還是"投資款"性質的判定,要結合合約簽訂時的當事人意思表示,更要關注合同的具體履行,投資公司向第二家公司轉帳的第二筆2750萬元,與其向第三家公司直接支付投資款的交付方式有所區別,其性質應為借款,但不受書面協定的約束,該筆轉帳的性質為何,應結合合同的內容及內在的邏輯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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