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借款合約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於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約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約都比較詳細和規範,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和借款合約是不同的兩回事。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不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但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后,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3年。借款合約亦然。
借款合約,是當事人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約。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約具有如下特徵:
1.借款合約的標的物是金錢。因此,借款合約通常只會發生遲延履行,不會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約通常為有償合約(有息借款),但也可以是無償合約(無息借款)。
3.借款合約通常為要式合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約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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