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男女朋友在沒結婚之前儘量不要再金錢方面有過多的糾葛。即使借貸也該有借條或者借款憑據。因為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一般不會留下借條、欠條或合約之類的書面憑證。某律師認為被告一般以贈與為由進行抗辯。判斷贈與是否成立,就需要法官有一定的生活經驗和社會閱歷,慎重考慮被告抗辯事由的合理性,以作出最貼合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判斷。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沒有欠條當事人討債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一、與對方協商,要求對方提供一個還款計畫,同時補一個欠條。二、對方的非善意欠債的,應對的方法就是取證,做好起訴準備: 1.手機訊息——證實有借錢的事,借錢後,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簡訊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後把對方的回復簡訊內容保存起來,這個就是證據。2.錄音錄影——多方承認借過錢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並錄下通話內容,隨後燒錄光碟保存。3.證人證言——證實借錢金額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原告小依和被告小虎都是九零後,2017年7月相識,很快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一年後分手。「從剛開始在一起,我就給他匯錢,多的上萬,少的幾塊錢也有。」據小依陳述,自己家裡經濟條件不錯,而小虎自2017年11月開始,就沒有工作。 但是,其中金額為52元、520元、5200元、52000元的轉帳,因數字諧音特徵明顯,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轉帳發生的時間為2018年2月14日,此時,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且轉帳金額以十倍為單位遞增,與民間借貸中正常的交易習慣也嚴重不符,原告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就該四筆款項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於是,該四筆款項應認定為戀愛期間女方對男方的無償贈與,不屬於借款。
綜上,法院認定借款本金為142228元(200000-52-520-5200-52000)。因原告自認被告歸還了100000元本金,所以被告還應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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