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畢竟誰都有急用錢的時候,而在缺錢的時候很多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向信貸機構借錢,而是跟親戚朋友借錢,畢竟跟信貸機構借錢要交各種資料,還要走各種流程,放款比較慢。相對來說跟熟人借錢就簡單很多,大家借錢完全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根本不需要提交各種資料,甚至有時候連借款合約或者借據都沒有,所謂的借錢僅僅有一個轉帳記錄而已。
但是有時候好心借錢未必會得到對方的感激,現實生活中就經常有一些熟人因為借錢而反目成仇的,這裡面除了借出去的錢拿回來遙遙無期之後,還有一種更可惡的人借錢完之後就不承認借過錢了。比如朋友之間借錢沒有契约也沒有借借據,只有轉帳記錄,然後很多人就鑽了漏洞,拒絕承認借錢,甚至把朋友轉帳的錢當做是還錢的憑證,類似的事情有不少朋友都遇到過的。
說到這,可能很多朋友就會問了,如果熟人之間借錢沒有借借據、也沒有契约,只有轉帳記錄,但是對方不承認借錢該怎麼辦呢,這個錢還能正常拿回來嗎?
正常情况借款的證據都是以借據、借款合約等書面的管道為准,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主要以一些書面的證據為參考,如果借出去的錢沒有借據或者借款合約,一般情况下對出借人是非常不利的,但這並不代表著借出去的錢一定是打水漂。
根據法律,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借款人不承認這筆錢是借的,那他就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來進行抗辯。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A借給B 10萬元,B拒絕償還,然後A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B想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他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進行抗辯,比如提供債務證據證明這筆錢是A用於還款,或者提供購銷契约證明這筆錢是A購買相關貨物或服務所支付的款項。如果B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進行抗辯,那一般情况下法院就會支持A,並認定A的債權成立。類似的這樣的案例在現實經常會發生。
比如2014年8月8日,被告孫某林以償還信用卡為由向陳某富借款1000000元,陳某富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項。由於被告遠在高雄,陳某富在台北,因而未出具借據。後陳某富多次催討未果。之後,陳某富將孫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孫某林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從起訴之日起算至還清之日止)。
被起訴到法院之後,被告孫某林未作答辯亦未向法院提供證據進行抗辯,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孫某林於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陳某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為計息基數,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最後需要提醒大家,雖然沒有借據只有轉帳記錄也可以追回欠款,但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大家在出借錢的時候一定要多加小心,不管是熟人借錢還是陌生人借錢,一定要簽訂借款合約或者借據,白紙黑字才能作為有效的債務證據。而且在簽訂借款合約或者借據的時候,一定要認真閱讀裡面的相關條款,涉及借款金額一定要大寫,必要讓借款人當面簽字,而且簽名一定要工整,從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除此之外,為了更加安全,建議大家在出借的時候可以進行錄音或者錄影,這樣即便對方在借款合約或者借據上做出手脚,大家仍然有輔助的證據可以反駁,這樣借出去的錢才會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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