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審理一起因借款人去世,原告向借款人親屬追償債務的民間借貸案。
原告吳某某與張某原是朋友關係,在雙方交往過程中,張某因生活需要,陸續向吳某某借錢,並向吳某某出具了借條,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在借款期間,張某按月支付部分利息。今年張某因突發疾病去世,其向吳某某借款本金尚有5萬元未能歸還。吳某某多次要求張某的家人償還借款,但張某的家人都以不知情為由拒絕還款,吳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共同償還債務,而張某的父母及妻子認為,該借款是吳某某與張某之間的事情,自己不是借貸關係的當事人,吳某某無權要求自己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對張某的父母、妻子講解了法律上的規定,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除了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外,還應同時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經過釋明,張某的父母、妻子終於明白了自己和孩子為什麼會成為被告,對於張某的債務作為繼承人,還是有義務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的。
由於經濟條件差,一時無力償還,遂要求按月歸還,原告吳某某考慮到與張某的朋友關係,以及張某的父母年歲已大、經濟條件不好,其妻子又要撫養年幼的孩子、還款能力有限的客觀因素,遂同意了他們的意見,雙方就此達成還款協定。該起被繼承人去世遺留下的民間借貸糾紛,得到了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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